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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商务部推荐,或由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会长和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