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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7-19 文章来源:承包商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行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工作,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领导下,由365娱乐(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会员企业自愿参加、自主申报,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专业评定,承包商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备案和推广等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从企业基本状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考察,信用等级分 “三等九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等九级。

第四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是承包商会会员企业,且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其职能如下:

1、制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规划,监督和指导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

2、制订、修订《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办法;

3、对企业提出的有关信用评价的复议申请进行最终裁定。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承包商会信用评价小组是承包商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分别如下:

1、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研究机构等具有丰富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经验的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订或修订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和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2、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受承包商会委托,收集审核企业申报信息,接受企业咨询、依照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等级初步意见。

3、承包商会信用评价小组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总体计划、协调沟通、信息发布、会议组织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提交材料→信用等级评价→初审→公示→定级→备案→发证推介等环节组成。具体为:

(一)承包商会向会员企业发布参评通知;

(二)提交材料:参评企业提交《承包商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书》、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信用证明材料。

(三)信用等级评价: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每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初审:评审委员会审核、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五)公示:通过承包商会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对参评企业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

(六)定级: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反馈信息进行核查,确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有关信用评价的复议要求进行最终裁定。

(七)备案: 承包商会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八)发证推介:承包商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获得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下一期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承包商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复审工作,所有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均须参加复审。承包商会将根据复审结果,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承包商会将对企业参加信用等级复审的情况予以公示。

对于在经营管理、合同履约、遵守法律和行规、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出现重大失信行为或受到行政或行业处罚的企业,承包商会有权适时进行强制复审,并可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须缴纳必要的费用。有关费用标准本着“服务行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承包商会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共同核算成本、经承包商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审定。具体费用标准、收费方式等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记录纳入承包商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承包商会正式发布、在商会网站、国家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并作为承包商会在行业内项目协调、市场准入推荐等方面的参考依据。承包商会向各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外国驻华使馆、我驻外经商机构等宣传和推广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